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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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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至户口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办理,公证遗嘱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是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全文、亲笔签名,并明确注明自书遗嘱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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